服务具有本地化特征,这是长期以来采购项目的一大特点。基于此,大家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必须是本地的,或者在当地设有分公司、办事处,就成为了行业惯例。
案例
某地一个货物项目公开招标,采购人要求代理机构在评分办法中,对能提供本地化服务,本地公司或在本地有分支机构的,加2分。招标公告发出后,外地的B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,理由是评审办法违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的规定,对外地公司实行差别/歧视待遇。要求代理机构删除该评审内容。
引出问题
政府采购活动中,不能强制设立分支机构,本地化服务该如何实现呢?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: (七)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、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……
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38号文)一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(一)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、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,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……
博弈
正方:既保护了本地企业的市场机会,增加了税收,也可以享有便捷的本地化服务。有些项目必须有本地化服务,比如电梯维保服务,以便紧急情况下迅速解决问题。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无可厚非,这是采购人的权利。
反方:本地化服务是否优质,与本地供应商没有必然联系。有些售后服务可以远程实现,比如基于物联网的远程故障检查等服务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加重了企业负担,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。
作者:张芷华
作者单位: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