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来到军民融合发展服务中心!  登录 注册

政府采购活动中,本地化服务该如何实现呢?

来源: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   发布时间:2020-12-18

服务具有本地化特征,这是长期以来采购项目的一大特点。基于此,大家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必须是本地的,或者在当地设有分公司、办事处,就成为了行业惯例。


  案例  


某地一个货物项目公开招标,采购人要求代理机构在评分办法中,对能提供本地化服务,本地公司或在本地有分支机构的,加2分。招标公告发出后,外地的B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,理由是评审办法违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的规定,对外地公司实行差别/歧视待遇。要求代理机构删除该评审内容。


  引出问题  


政府采购活动中,不能强制设立分支机构,本地化服务该如何实现呢?


  法律依据  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: (七)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、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……


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38号文)一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(一)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、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,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……


  博弈  


正方:既保护了本地企业的市场机会,增加了税收,也可以享有便捷的本地化服务。有些项目必须有本地化服务,比如电梯维保服务,以便紧急情况下迅速解决问题。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无可厚非,这是采购人的权利。


反方:本地化服务是否优质,与本地供应商没有必然联系。有些售后服务可以远程实现,比如基于物联网的远程故障检查等服务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加重了企业负担,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。




小编点评


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中标(成交)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,以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要求。无论什么类别的采购项目,要求供应商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都是合情合理的。但是,优质的售后服务可以是本地化服务,并不一定是本地化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。优质的售后服务,可以是供应商自愿与当地企业合作完成,而不是招标文件的强行规定;可以由中标人外派项目工作组实现,而不是必须设立分支机构。但需明确的是,本地化服务是一种能力要求不等于本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,非属地要求。外地供应商可公平的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,这才是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精髓所在。

那么本地化服务能力该如何在采购文件中体现呢?一般来说,服务能力包括技能培训、技术指导、系统维护、产品维保、定期访问巡检等,主要从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及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进行体现。



作者:张芷华

作者单位: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